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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下的个体与组织

组织变革的扩散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   郭奕良
组织变革的源头,往往是因为组织需要通过变革来改善之前的问题,获得良好的绩效,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也是基于这样的开始,腐败和权力滥用使得公务员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古今中外任何一场改革,如果想要成功,就还要考虑到组织本身生存的制度环境,是否利于推行改革者想要的改革,因为如果这个环境中的成员并没有形成较高的共识、或者有强大的联盟与既得利益集团,那么改革就步骤就需要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该论文的作者托尔波特与朱克在研究了美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数据后指出,在1900年以前,公务员制度受到了广泛的争议,但在改革经过了10年之后,对于这套制度的讨论就没有太大的冲突了,而到了1920年,公务员制度就开始作为处理城市事务的合适方法而被接受了。对于改革的影响因素,作者指出:移民、社会经济基础、城市执行功能的数目、城市年龄和规模会对城市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采纳与否产生影响。但是在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的强力影响与时间的推移下,公务员制度则会渐渐为人所接受。而当这一制度不断推行的后期,选择公务员制度,不再只是因为它有好处,而是转化为迈耶一文中强调的合法性机制。
这篇文章对于制度的趋同性、合法性的研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论证了这一理论,但应当看到的是,除了时间推移与来自高层性组织对合法性的承认外,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这种强制性力量之所以能够从中央推行到各州再到具体的各个城市,与美国联邦力量的强化是分不开的。早期改革的推行要考虑到城市内部的一些特质的背后,实际是城市的改革力量与保守力量之间的斗争,而更上层的力量之所以能介入其中,并使改革派获胜,进而使改革演变为一种独立的合法性,其背后是中央和地方的紧密联系。此外还有改革的迫切性也很重要。
综上,可以看到改革的迫切性、中央和地方紧密联系是美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背景因素,改革的迫切性使得中央力量支持改革,而中央到地方的紧密联系保证了改革的措施能够逐步的强制的推广到各个城市中去。
当我们对比同时代的中国时,我们会发现这些因素也同样重要,美国进行公务员改革的同时,中国的清政府先后进行了三次变革,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但是这三次变革都先后失败。特别是与1880-1935年美国公务员改革同时的戊戌变法与清末新政的失败,从反面印证了这篇论文中提到的以及上述的两个背景因素对于组织变革的重要性。戊戌变法时,康有为梁启超推动的改革措施,确实符合了当时中国的需求,即建立资产阶级代议制度,发展资本主义,但是问题是,他们依靠的,是一个并没有实权的光绪皇帝,而真正的高层力量慈禧太后并没有承认这些措施的合法性,戊戌变法的具体措施如废除旗人特权则动摇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就为改革的棺材又敲上了一枚钉子。
再看清末新政,清末新政之时,正是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结束,《辛丑条约》签订之时,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深刻意识到,如果再不实行改革,仿效西法,那么迎来的就不只是外国人的又一次侵略,海内外的革命党人就会彻底推翻清朝的天下。于是清王朝进行了这个朝代史上最后一次,也是最为激进的一次改革。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废除科举、兴办学堂、鼓励实业,戊戌变法那些举措在此时反而得到了极大的认可,高层力量承认了措施的合法性,但是地方却已无法再形成共识了,仅废科举一策,便彻底使清王朝丧失了天下士子读书人的支持,这些失学的读书人只得进入学堂、新军、兴办实业这些在旧式观念中完全不能接受的职业中去,结果就是,改革非但没有团结清王朝统治的绝大多数力量,反而让中央和地方渐行渐远。而“皇族内阁”的丑闻,使清王朝又丧失了最后一支愿意承认清王朝统治的政治力量——立宪派的支持。八国联军侵华时的东南互保让清王朝丧失了对财源——南方地区的控制,清末新政又丧失了统治根基力量的支持,这样的组织变革带来的扩散,埋下的却是使组织解体的隐患了。
通过上面对同时期中美两国改革的一个简单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一项变革的扩散,往往需要建立起组织成员从上到下建立起对改革本身的合法性认同,如果这种合法性认同无法建立,那么无论改革的初衷多么正当和迫切,改革都将走向深渊。这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开放而言,不可不作为鉴戒,我们的改革措施,一定要基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决不做自以为领导满意而让群众失望的蠢事。”只有这样,我们的改革措施才能够行稳致远,步稳蹄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