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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庸之恶

平庸之恶不应该被审判》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  郭奕良
平庸之恶,又名恶的平庸性,指普通平庸之人会犯的恶,没有主动为恶,但是在面对恶行时,放弃判断权利,要么以履行职责之名客观上配合,要么选择保持沉默,实质是一种群体思维。而审判是指道德上的批判指责,是一种非黑即白的判断方式。而基于何者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平庸之恶的判断标准认为平庸之恶不应该被审判。理由有三,论述如下:
首先,平庸之恶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是一种人本能下的思维模式,所有人都会犯平庸之恶。在这种思维模式表达下的行为,人们犯的错有大有小,具体的罪责应该被量刑审判,但这种行为模式背后所反映的思维模式,不可横加指责,我们应该追求“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审判一词给平庸之恶这种思维模式扣上了一顶罪恶滔天的乌纱帽。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早在十九世纪就提出了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这是人生而有之的,平庸之恶的思维模式只是对于人本性趋乐避苦的一种反映,每个人都犯过或大或小的平庸之恶,绝对的圣人只存在于绝对的理想之中。平庸之恶是人本能的思维模式,趋利是一种心态,不应该被批判,违法抢钱才应该被审判。艾希曼被审判是因为屠杀犹太人,而不是因为其平庸之恶的思维模式。卫兵不是因为平庸之恶被审判,而是射杀平民被审判,世界上不存在对平庸之恶进行判定的法律。
第二,平庸之恶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而集体无意识的支柱是有着相应的社会结构,所以平庸之恶思维模式下造成的行为及后果是社会的错,而不是个人的错。在执行命令时,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思想,人被作为工具使用,尽管我们不认可“工具人”,但是我们不能审判 “工具人”,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房子有问题而责怪中间商一样。“人是一颗会思想的苇草”,平庸之恶之中的人放弃了独立的自我思考,顺应体制思维,沦为“工具人”,服从于当下的权威。米尔格拉姆认为,当一个人进入权威系统后,会有一次心理重组的的过程,我不再是能够按照自由意志行动的“我”,而是权威的代理,在这个代理状态下,受试者会转变他的关注点,不再是从人道的角度对他的行为作出反应,而是更加关注如何达到权威对他的期望,内心体验到的是骄傲和羞愧。
最后,对于平庸之恶,我们认为应该采取教化的方式来对待。对于每一个平庸之恶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我们都加以审判,这将又是一次“纳粹大屠杀”,且不说耗费大量资金建立审判机构、招募审判人员,单是维护社会治安就要用掉一笔不小的财产,而这只是因为一个尿急的孩子在大人允许的情况下在隐蔽的公共场合撒了一泡尿,而另一个成年人路过却视而不见,保持沉默。当这个成年人因为默许一个小孩子撒尿而对其进行审判,给这位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又谁来负责。“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应该允许人们犯错,但是在犯错之后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教化,让他自己认识到自己人性的弱点,然后改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才是对于人性的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