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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范文

尊重事实和为贵---民事诉讼调解典型案例

   2011年3月,侯某雇佣殷某为其个人所办的乳品厂做雇工,具体工作是生产加工乳制品和为县城客户送乳制品及批发零售乳制品。刚进厂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800元-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双方约定将固定工资变更为记件工资,殷某每送一个乳制品个人提成0.25元。殷某在工作期间,共为侯某送出和批发零售出乳制品48651个,价值72976.5元,交回现金55000元,但一直没有得到劳动报酬。另外侯某还欠殷某父亲牛奶款1000余元未付,但一直没有为殷某父亲出具欠条。

   2012年1月12日,殷某辞职回家。回家前,殷某于1月10日交回了县城固定客户的明细帐,由其他工作人员继续收账。

   2012年2月1日,殷某和侯某的合伙人朱某对帐目进行了清理,但因帐目混乱,无法搞清楚还有多少客户的乳制品款没有收回,具体哪些客户的乳制品款没有收回。

   2012年3月,侯某将殷某起诉法院,要求殷某偿付货款17976.5元,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玉德作为殷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侯某因为缺乏证据,在其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情况下不得已申请撤诉。2012年4月6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某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侯某撤回起诉,侯某为此白白花费诉讼费249元,代理费千余元。

   2013年2月,侯某第二次将殷某起诉法院,要求要求殷某偿付货款17976.5元,贾玉德律师再次作为殷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庭审理一时陷入僵局,不得不中途休庭。

   休庭期间,双方代理人均耐心细致地向自己的当事人作正面工作,告诉自己的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作为殷某代理人的贾玉德律师同时考虑到:如果此案不能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不会化解,将来殷某的工资问题和殷某父亲的牛奶款问题也不可能同时得到解决,这样双方至少还要打追索劳动报酬和债务纠纷两场官司。这样既增加了法院的诉累,浪费了审判资源,还会使双方当事人多花费数千元的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到最后双方当事人都得不偿失。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思想工作,殷某的父亲终于承认殷某手中确实有已经收回但没有交给侯某的乳制品款。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由殷某于2013年3月20日前偿付侯某货款4000元的协议,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了(2013)某某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殷某的工资问题和殷某父亲的牛奶款问题也同时得到解决。

办案感言

1、“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都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就会最大限度地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

2、用工单位一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使问题的解决简单化;

3、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与职工发生纠纷,也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4、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应当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题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讨好自己的当事人或者多代理案件而挑词架讼,为自己的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和法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切实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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