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弘大康宝利建筑器材搬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茗异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办公楼7楼05室)
办公电话:XXX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属于事实。
2,请求被申诉人立即承担支付拖欠一年的工资二万元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本人周大宝,男,现年42岁。本人于2009年6月进入弘大康宝利建筑器材搬运有限公司工资,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
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是每年2万元,按月支付1500元。而该公司于2009年9月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本人工资。直到2010年10月累计拖欠本人工资2万元左右。
特此,向贵局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贵局根据我的实际困难,给予公正的仲裁。
此致!
申诉人:周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