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乡村社会实践推进乡村美育,要强化乡村社会“美的表达”。美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美的感受,不仅因为其中蕴含美的本质,也因为其特定的感性形式。平心而论,乡村社会不缺少美,但那些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具有地方性的成果、技艺,往往因为感性形式的缺乏而显得凋敝,遮蔽了其美的本质的显现。为此,推进乡村美育,既需要目光向内,又需要视野向外,即向内寻求富有地方性的美的各种形态,向外寻求通识性、普遍化的表达形式,在“普遍”与“地方”的双向沟通中,以在地化的方式构建乡村美育空间,加强乡村社会美的表达。
以乡村社会实践推进乡村美育,要培育乡村社会“美的主体”。人是美的创造者,也是按美的规律实践着的历史主体。乡村社会“美的主体”的培育,既是乡村美育发展的根本目的,又是乡村美育发展的主体力量构成。应该承认的是,相对于“美育”更具体的艺术教育,确实有益于青少年儿童通过“艺”的形式,通达“美”的本质,即在“游于艺”中通达“道”。但必须要看到的是,一旦“艺”脱离了乡村生活、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艺”就会成为空洞抽象的知识、技巧,无益于“美的主体”的自我觉醒。培育乡村社会“美的主体”,正是要突出青少年儿童在乡村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在乡村社会实践中的主动意识、创造能力与情感认同。近年来,劳动教育在育德、育美、育智、育体中的重要价值的显现,恰恰说明了只有当青少年儿童成为自觉能动的社会实践主体,其德、体、智、美诸方面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