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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品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最近召开公司成立20周年庆典会议,会邀请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参加,并向客户赠送纪念品。该纪念品由公司向外单位定做,印有公司的商标标志。该纪念品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因此,贵公司定制的印有本公司商标标志的纪念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企业可以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可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