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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区域划分及业务划分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区域划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依据,信托可以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一)国内信托

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即是国内信托。

(二)国际信托

国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

业务划分

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一)广义信托

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都是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也都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严格地说,信托与代理是不同的,从当事人来看,信托有三个当事人,而代理只有两个当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称受托人,被代理人也称委托人;从财产上看,信托需要转移财产权,代理则不需要转移财产权;从权限上看,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并有较大的权限,而代理业务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业务,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约。

(二)狭义信托

狭义信托仅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我们在信托定义里所规定的信托。

TOT

信托中的信托,从英文Trust of Trust翻译而来,也就是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简称TOT。它主要由银行、信托、券商发行,投资于阳光私募产品。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托平台成立一个母信托,然后由母信托再选择已经成立的阳光私募信托计划进行投资配置,形成一个母信托控制多个子信托的信托组合品。因此,其业绩主要取决于子信托的投资的业绩表现。

信托公司发行TOT产品(母信托),其风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子信托)的风控措施之外,还包括发行TOT产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誉担保。由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强,对所投资的子信托产品的把控较好,所选择投资的信托产品风险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注重对自身信誉的维护和建设,信誉的破坏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信托公司本身也将作出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