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实现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将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收入分配职能是财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既存在着凭借生产要素投入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也存在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再分配过程。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财政再分配则是政府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两个领域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不相同。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目标
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例如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即个人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相对称。
社会公平:是指将收入差距维持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平均不等于公平,甚至是社会公平的背离。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
(1)税收。税收作为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最常用的手段,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发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职能,尤其是一些具有所得税和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可以起到直接调节个人收入与财富水平的作用。此外,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而对低收入者普遍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免税、甚至给予价格补贴也是普遍采用的办法。
(2)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指将财政资金直接地、无偿地分配给特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作为一种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一般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支付范围。具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各种专项拨款和各类补贴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中的一些支出项目,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也具有转移支付性质。
(3)公共支出。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向公众分配社会福利,也可对收入分配结果起到调节作用。例如,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给予补贴的方式,为那些能够使低收入家庭普遍获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从而提高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除上述带有普遍性的财政手段外,根据现阶段面临的实际情况,我国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措施和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如针对我国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的问题,政府在增加“三农”投入、强化支农、惠农及强农政策的同时,为农民培训就业技能,多渠道扩大农村居民转移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另外,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对于改善我国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以及缩小贫富差距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