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这一定义的基本观点认为税收是一种工具、手段和形式,包含了三点含义:
(1)税收是一种工具,其使用的自的是为国家取得财政收人,从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2)税收这种工具是由国家来掌握和运用的,因此征税权力归国家所有;
(3)税收所表现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强制的使收,把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形成财政收人。
税收由国家征收,行使征收权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依照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按照法定的标准,通过税收法律制度组织征税活动。行使征税权力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征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人最佳、最有效的形式。
税收是在国家产生以后,已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才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对于税收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社会经济是内在的、根本的决定依据,国家的存在和对资金的需求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税收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特定分配,那么税收分配就同国家政权实现其职能的要求紧密相关,它必然要为实现国家的职能服务。
税收表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和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妹关系。税收的本质体现着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活动中,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它是社会整个产品分配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整个生产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