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误区分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在实务操作,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不一样,包括残疾人纳税人范围、减征幅度及具体办理程序各不相同,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
1、关于资格认定问题。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关于具体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年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年所得计算口径相同)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 具体如何办理减征手续。通知要求符合个税减征优惠政策的残疾、孤老人员(下称“纳税人”),应出具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减税事宜。办理减税时,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就职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老人员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减免税申请及年所得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可由就职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或完税证明,其他所得情况由个人据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