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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活动对现全流量分类的形响

现金流量分类的调整

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现已日益引起企业管理当局和广大投资者的关注。199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为外部投资者了解和分析企业现金流量提供了可能。关于现金流量表分析的论文也雨后春笋般地见诸报刊。此类文章的发表,无疑为广大投资者分析和评价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但是,有些文章往往不加分析地依赖现金流量表上的数据,而忽视流量分类的相关性和可比性。需知,合理的现金流量分类是现金流量分析的前提。本文将探讨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如何对现金流量的分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提供更加相关的现金流量信息。

一、会计方法的选择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

现金流量表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编制出来的。会计方法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企业净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是有可能引起现金流量分类的变化。也就是说,同一经济业务由于采用的会计方法不同,可能引起各类现金流量的此增彼减,从而影响各类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

1、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一个重要原则。会计准则对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支出由于其产生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所以对该类支出是予以资本化还是外用化,仍会有争议。同一项支出如果将其资本化,将减少现金支出期间的投资现金净流入量;相反,如果将其费用化,会导致支出期间的经营现金流量减少,这样将其费用化的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就会小于将其资本化的企业。所以在分析两个规模相当的同行业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时,必须对其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予以调整到相同的比较水平。

2、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现行的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承租企业在接到租赁资产时予以确认入帐,并视同自有资产进行折旧,而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则不予入帐。对同一租赁如果采用不同的租赁方式并不影响企业总的净现金流量,因为每期支付的租金是一定的,但是租赁方式的不同将引起经营现金流量和筹资现金流量的此增彼减。

例如,A企业就一台设备与出租企业B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在未来四年内A每年末支付给B10,O00元租金。如果A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在第1年初同时确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如果采用经营租赁则只需在备查帐中登记而不予确认入帐。每年年末支付租金时,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有一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其余冲销长期应付款;而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全部计入当期的经营费用。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将利息费用归入筹资现金流量,所以融资租赁方式下每年支付的租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但是经营租赁下的租金则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也就是说,在经营租赁下经营现金净流量将比融资租赁小。

虽然我国财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可以对相同的租赁业务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因此,在分析不同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关注其采用的租赁方式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并将它们调整到相同的比较起点。

3、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将权益性投资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划入投资现金流量。因此,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未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属控股集团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反之,如果对其纳入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与子公司分发给母公司的现金股利相抵销,子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并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使集团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增加。

例如,母公司P占子公司S的80%股份,S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均为1,000分配现金股利5000如果P不将S列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P公司投资现金流量增加400;如将其列入合并,则P(集团)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增加1,000,筹资现金流量减少100(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投资现金流量不变。由此可见,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选择不仅影响集团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而且影响现金流量的分类。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其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同时又允许六类子公司(如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不是刚性的、一成不变的。在分析集团公司的现金流量时,应关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并对现金流量的分类进行恰当调整,以正确反映企业各类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

二、非经营活动对现全流量分类的形响

有些不经常发生或者性质特殊的非经营活动,其现金流量的归类,对各类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也有一定影响,为了准确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我们应对这些特殊经济业务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进行调整。现举两类阐述如下。

1、购并与剥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因此,企业购并与剥离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包括购并或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购并与剥离将会扭曲购并或剥离业务发生以后期间的经营现金流量。以企业的购并为例,当企业现金购并(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一个目标企业时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为购并目标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如存货)支付的现金,列人购并当年的投资现金流量;而这些经营性资产在购并后出售所取得的现金,则增加以后期间的经营现金流量。由此可见,购并扭曲了以后期间的正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且被购并的净经营性资产或净经营性负债越大,被扭曲的程度越大,甚至改变其变化趋势。

2、出售(转让)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的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帐款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以筹集资金的行为。当应收帐款的出售作为销售处理时,该项业务减少了应收帐款的帐面余额,同时增加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大多数应收帐款的出售都提供给购买者在收不回帐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经济实质上说,应收帐款的出售实际上是一种以应收帐款作抵押的抵押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因此,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利用报表附注信息对企业的应收帐款销售业务进行调整,即用期末已出售而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增加额,将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调整到筹资活动(如果是减少额,则调整方向相反)。

例如,某公司从1991年起涉及应收帐款的出售业务,报告披露1992、1993年末已出售未收回的应收帐款的余额均为300万元,1994年这一余额下降到112万元。那么,该公司1993年就无需加以调整(300-300);1994年的经营现金流量则应调增188(3000-112)万元,而筹资现金流量则调减188万元。当前,我国法律对应收帐款的出售业务没有规范,但随着各类资产经营公司的登台,应收帐款交易市场的诞生将不再是遥远的事情。今后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也必须对应收帐款出售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予以关注,以获得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来源:上海会计·曾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