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改进现行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一、使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成为其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必须反映其实际成本,具体的做法是,将无形资产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记入管理费用的开发费单独归集,以便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后能够如数准确转回并予以资本化。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贷:银行存款等。
当开发成功予以资本化时,从管理费用中转出的费用额如果较大,则会影响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对比,因而可设置一个中间过渡科目“待转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分期转回。其会计处理为:开发成功、无形资产入账时,应将全部的开发费用包括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按每期应转回的费用额冲减管理费用,两者之差额记入“待转无形资产开发费用”科目,借:无形资产-××;贷:管理费用-××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待转无形资产开发费用。以后每期转回费用时,借:待转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贷:管理费用-××无形资产开发费用。
二、全面反映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现行的会计制度由于增设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但由于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非其实际成本,而仅是实际成本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这样,往往会造成企业所持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情形,此时就无法借助“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来反映其公允价值。所以,以减值准备的形式反映其公允价值在某些方面失去了意义。具体说,对部分外来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对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则不能。
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不仅会发生减值,而且还会发生增值,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以及商誉等都是可以大幅增值的。与此相适应,会计不仅要反映其减值,还要反映其增值。因此,笔者建议撤消“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设置“公允价值调整差额”科目,反映公允价值和实际成本之差额。当公允价值大于实际成本时,借: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贷:资本公积。当公允价值小于实际成本时,借:资本公积;贷: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这样,“无形资产”和“公允价值调整差额”两科目的余额共同反映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于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每一会计期末,都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当期的公允价值。调整时,只需通过“公允价值调整差额”科目,而无需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调整后的“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和“公允价值调整差额”科目余额之和(之差)即为当期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财会月刊·周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