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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而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基本做法是:如果为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因研究开发能否成功未能确定,所以一般将其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部列作当期费用处理,待研究开发成功时再计入资产。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存在不足之处,在此提出自己的一点设想。

一、现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

1、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当期费用容易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影响而大起大落,从而使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大打折扣。

2、未能体现重要性原则。随着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将越来越大,信息使用者将更关注企业的科研活动,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未能体现其重要性。

3、不能真实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有些专利、商标权开发费用很大,如果仅用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会使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如果仅以开发成功年度的开发费用计入资产,则其无形资产的价值既不真实也不全面。

4、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因为开发往往会跨年度,如果本年度开发尚未完工,将其发生的费用列入当期费用,而当下一年度继续开发取得成功时,将该年度发生的费用计入资产,这二者的会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影响了当期费用的纵向可比性。

5、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投资效益。研究开发费用的记录方面显示出的极大随意性,将使项目开发成功时无从查考其投资总额,在将来考核无形资产投资效益时便失去了一个可靠的分析指标。

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1、设置“科研经费”和“研究开发费用”两个科目。“科研经费”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计提或收到的科研经费。企业按规定计提科研经费,以及承担国家或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开发项目而收到其所拨付的科研经费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当处于研究阶段年末结转其研究费用,以及处于开发阶段,在开发项目结束结转其开发费用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该科目按科研经费的来源设置明细账。

“研究开发费用”科目是用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记入该科目的借方;开发项目结束结转其开发费用及年末结转处于研究阶段的研究费用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该科目应按“研究费用”、“开发费用”设置二级科目,再按科研项目种类设置明细分类科目。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年末按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科研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科研经费”科目。如为接受国家或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而收到其所拨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科研经费”科目。

当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费用时,借记“研究开发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①对于企业自己投资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若该项目处于研究阶段,则年末结转其研究费用时,借记“科研经费”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用”科目。若该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当开发项目结束时,如开发成功形成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同时借记“科研经费”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企业也可以不结转该项目的科研经费,留待以后继续使用);如开发失败,则借记“科研经费”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用”科目。②对于国家或其他单位委托其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若该项目处于研究阶段,则年末结转其研究费用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同时按研究完成进度结转其科研费用,借记“科研经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若该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当开发结束时,则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同时借记“科研经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该方法具有以下优点:①有利于保证科研经费的来源。②体现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③更加充分体现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④项目开发成功转为所有者权益,提高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