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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股票期权(亦称认股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5~10年),按约定的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出售。

目前,股票期权的实施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热点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也面临着如何确定股票期权会计标准这一难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会计标准。

是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重要步骤。当今世界各国中,美国的股票期权会计制度最为完善。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包括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5号意见书和FASB第123号公告以及2000年3月31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44号解释意见。笔者试图在充分借鉴美国这三个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法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要点,以供上市公司参考和借鉴。

一、股票期权应予以费用化

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有两个问题最为关键:一是期权费用能否计入成本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二是期权费用如果作为成本应何时入账以及如何入账。安然事件以前,美国的会计制度,可以将股票期权费作为薪酬费用列为经营成本。也可以不将其列为经营成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为增加利润。长期以来大多数公司一般都不将股票期权费计入经营成本。安然事件后,管理机构和投资者越来越强烈要求公司将股票期权费计入成本。因为根据美联储官员的调查,1995—2000年标准普尔500家企业收益的年增长率中有2.5%是由于未将股票期权费用化而虚增的,美联储主席Greenspan声称赞同将期权费用化。如果不将期权费用化,会虚增利润。导致股价上涨,使得投资人为购买股票必须付更多的钱。也因此而扭曲了在公开市场上的资本配置的效率。APB第25号意见书和FASB第123号公告都主张股票期权应按一定的期权定价方式计入费用。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量时点

一个股票期权需确认的费用是根据下述两个因素都确定的第一个日期(计量日)测定的:(1)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2)为获得股份须支付的对价(行权价)。根据计量日的不同,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分为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和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和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在期权授予日就是确定的,计量日就是授予日。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又称为以业绩为基础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计划的股份数或者行权价在期权授予日是不确定的。计量日并不等于授予日,而是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和行权价都确定的日期。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计量

APB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放股票的会计处理》规定,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补偿费用可采用内在价值法计算,即在计量日,只有当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格时,才确认并计量补偿费用。但如果在计量日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股票市价,则不确认补偿费用。所以内在价值法下多数固定型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内在价值为零,即股票市价和行权价格的差额为零。同时,应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补偿费用时。当股票市价发生变化时。内在价值也跟着变化,所以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都需要对期权补偿费用进行调整。1995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3号公告,“以股权为基础薪酬会计”,推出了一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法是在期权的授予日,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公司的递延报酬成本,并将递延报酬成本在服务期内进行摊销。该法的关键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由于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改变,所以在公允价值法下不存在期末调整问题。FASB123号公告仍然允许继续采用APB25,只是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披露,如果采用FASB123号公告。公司的净收益和每股盈余将会受到何种影响。

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我国股票期权会计不宜采用公平价值会计。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正处在从无效率向弱型效率过渡的阶段,初步达到了弱型效率。在这个市场中,股票的现行价格仅仅反映了所有历史的记录,内幕交易和投机行为盛行。股价与公司净收益背离较为严重,股票期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并不存在。因此,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普遍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条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会计处理宜强调可靠性,兼顾相关性。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可以借鉴APB25号意见书的做法,将授予日的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确认为费用。会计上一边按照内在价值确认预提费用,一边记录股票期权,并在期权计划中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平均摊销,分期转为费用,行权后,股票期权转为股本。FASB123号公告所推崇的公平价值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从相关性角度来看是很好的,符合会计理论的发展潮流,但是即使在资本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也遇到了强大的阻力。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公平价值法的条件。以公平价值法中最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为例,该模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股票投资回报的波动性在期权有效期中是固定不变的;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无红利,或者有已知的红利;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按照无风险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贷出。此类假设在我国无一能够满足。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参照。但是,我们可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以便为将来向公平价值会计过渡做好准备。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行为。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一些规定隐含在这个文件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股权行使价值的确定以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说明为了不稀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固定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应低于期权发放日(授权日)的市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在期权发放日行权价格不明确,但是其确定的方式是已知的,此时,发放日不是计量日,计量日是授予的股数和行权价格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股票期权的计量只能采用APB25的内在价值法。在行权前,报酬成本要预估确认并分配调整摊销转入费用;在行权之后,股票期权转入股本。

三、对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评述及构想

对股票期权的账务处理应纳入正式的会计核算,并在服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授权范围、持权人基本情况、行权量、行权价、期权条件等信息。在未规范之前,短期之内国家可以允许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成,但就全球来看,公允价值法是一种发展趋势。因为,与其他方法相比,公允价值法有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使会计处理程序更为简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使用公允价值法的经济环境。无法采用B—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此,综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提出采用“市场公允价值法”或“或有报酬法”的构想,它们以公允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其他几种方法的长处,其基本指导原则是:既要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遵循谨慎性原则。

市场公允价值法把股票期权授予日定为会计确认日,补偿成本的计量基础为市场公允价值,在实际处理中将公允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并分别处理。内在价值确定的补偿成本通过递延报酬成本的方式,在整个服务期内摊销,时间价值部分确定的补偿成本根据每期股价的变动调整入账。而不需要知道行权日的股票市价。具体做法为:

(1)在期权授权日,借:递延报酬成本,贷:股票期权。

(2)根据股价的波动,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每年年末做一笔调整分录,如股价上涨,借:管理费用(包括递延报酬成本的摊销和股价变动调整记入,以下类同),贷:递延报酬成本和股票期权;如股价下跌,则借:股票期权,贷:递延报酬成本,并将二者的差额借或贷记管理费用。

(3)在行权日,公司发生股票期权与股票的交换,此时,一方面要登记收到期权持有人的行权付款,按股票面值确认股本的增加,按股票市价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另一方面,要将行权期前所登记的股票期权销账,则借:现金和股票期权,贷:股本和资本公积。

(4)如果行权日股价下跌未能行权,则将以前确认的股票期权、管理费用进行冲销;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离职。则丧失尚处于冻结期的股票期权,会计上应将以前确认的管理费用、股票期权和尚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报酬成本进行冲销。或有报酬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会计处理:

(1)在期权授权日确认股票的或有认股权和或有普通股。将或有认股权与或有普通股之间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

(2)在授予期内,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变化,股价会发生上下波动。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行权的可能性增加,股价与可能收到的认股款之间的差额。相当于企业给予经理人的报酬,在会计期末将其列示为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则不必处理。但如果以前年度已确认的由于股价上涨而导致的费用。则应在股价下跌时将已经确认的费用在原来的数额内转回。

(3)在行权日,如果经理人行权,会计上应当确认现金收入和股票交付。借:现金,贷:或有认股权;同时,借:或有普通股,贷:股本。如果经理人弃权,应冲销或有认股权、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溢价等科目的余额,同时,将以前确认为费用的股票期权溢价转冲弃权当年的费用项目。如果经理人提前离职,其股票期权应当丧失,会计上应当注销或有认股权、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权溢价等科目的余额,若有差额应冲减管理费用。如果经理人在离职前已经行使了期权,企业应当以行权价回购这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四、我国应当加强股票期权会计的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普遍存在出资人不到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股票期权计划很可能被内部人操纵,用来谋取私利。目前。股票期权计划的信息披露可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作为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股票期权在赠与日后。公司负有一种应获受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股票销售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从企业流出。要看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在实质上摊薄公司利润,稀释公司股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认定为一种或有负债。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相同或者后者高于前者,则获受人将放弃行权,因此,不存在可能出现或有资产的情况。由于因股票期权而承担的义务不是一种现时的义务。而且该义务的金额无法准确计量,因此,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

我国会计制度对或有资产的披露要求明显低于FASB123号公告的要求。考虑到我国信息披露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披露时间、内容和形式做出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