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要点
1.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除初始确认时的应收项目外)确认为投资收益。
3.处置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例:大江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购买了长河公司的股票,假设大江公司将此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上两个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请对2007年发生的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假设每半年末对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单位:万元。
1.2007年3月1日,购入长河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5元,总价款500万元;此外支付了相关税费1万元。
2.2007年5月10日,长河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每股0.5元;6月3日收到现金股利50万元。
3.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收盘价为4.8元。
4.2007年9月30日,大江公司出售长河公司股票20万股,收到价款160万元。
案例解析
1.2007年3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
投资收益1
贷:银行存款501
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这里说的投资资产与会计上的金融资产在核算范围上没有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即税法上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501万元作为初始成本,而会计上将相关税费1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形成财税差异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3)延伸分析: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会计上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而税法上要求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财税差异,需作纳税调整。
2.2007年5月10日,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50(100×0.5)
贷:投资收益50
借:银行存款50
贷:应收股利50
财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确认的股息性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大江公司持有长河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所以,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免税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
3.2007年6月30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
该股票当日公允价值为100×4.8=48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480)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
财税差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只有在处置时才能释放出来,以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20万元。
4.2007年9月3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16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500×2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20×20%)
投资收益60
财税差异:大江公司在出售股票时,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64万元(60+4),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59.8万元(160-501×20%),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64-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