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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决定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改变过去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由政府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筹措建设资金,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

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这是继土地专项债券发行之后,我国第二次发行分类专项债券。

办法明确,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

办法指出,增加举借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增加举借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办法强调,省级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场所发行和流通。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披露截至上一年度末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实施进度、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