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人们对信息产业的认识还存在分歧。按 照目前对于产业的划分,信息产业一般放在第三产业即服务业中,以区别于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第二产业的工业。而按照美国经济学家波拉特的理论,国民经济分为农 业、工业、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四大部分。他认为,信息产业包括第一信息部门(向市场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和第二信息部门(只向本组织本单位内部提供信息 服务)。波拉特的理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响应者甚众。持这种观点的人都主张将国民经济中与信息有关的行业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分离出来,组合成一种与前 三种产业相并列的第四种产业。
波拉特的理论在世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81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开始采用波 拉特的理论和方法测度各国的信息经济。这种学术理论上的争讨根源于实践,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中信息产业的从业人员和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扩大并 呈日益增长之势。把信息产业独立出来加以研究和发展已成必然。而在这些信息产业尚不发达国家(如我国)仍把信息产业放在服务业(第三产业)之中。这种归属 亦有不利之处,例如信息产业的一部分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制造业就在第二产业的范畴。因此又有人认为信息产业应属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近来又有信息产业属于 第二产业的提法,认为是第二产业中需要高度脑力劳动的部门。总之,关于信息产业的归属问题,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无定夺。这种理论上的探讨并 非理论家的休闲之议,它实际上是对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地位的争辩。因为把信息产业置于何种地位,不但会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甚至国民经济发展战略 的制订,而且会影响信息产业活动甚至国民经济活动实践。
狭义的信息产业是指直接从事研究、生产、制造、销售计算机系统和配套件的计算 机产业以及利用计算机提供各种服务的信息处理业。我们平常所说的信息产业是广义的信息产业。有关信息产业的外延分歧并不很大,一般包括信息设备制造业如计 算机、通信设备、电视、摄像、收录音机、音响等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至于软件产业一般放在信息服务业中,也有把软件产业独立出来的。广义的信息服务业 又包括与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存储、传递、交换、使用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的各行各业,既有传统的文化事业,如出版业、广告业、新闻业、图书馆业、档案 业、科技情报业、广播和电视业等等,又有以计算机和现代化通信为基础的新兴行业,如软件业、数据库业、信息系统建设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等。狭义的信息服 务业包括信息咨询业、信息采集业、信息加工处理业(如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预测分析等)、信息市场经营业、信息系统建设业以及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