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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家暴告诫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一、实践地介绍
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市妇联推出线上“巾帼普法微课堂”,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19年3月,市妇联、市民政局依托市救助管理站成立六安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辟了绿色维权通道,救助管理站配套设置了反暴力起居室、心理疏导室、法律援助室等,为需要临时救助庇护的家暴受害者提供免费的临时住宿、饮食等生活保障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受庇护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法律咨询等维权服务。2021年,金姐姐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金姐姐妇儿维权服务工作室成立,邀请专业律师在线“坐诊”,提供婚姻、财产、赡养、抚养、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霍山县:该县在妇女维权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2018年,霍山县妇联探索建立与司法、民政和法院联动的妇儿维权机制,建立全市首个反家暴庇护中心;同时建立了法治宣传、排查调处、多元化解、部门联动、寻找“最美”、关爱帮扶六项机制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在基层。霍山县司法局联合县妇联成立霍山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手段,协调联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霍山县人民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以家事审判团队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维权工作思路,配备圆桌法庭、加强纠纷调解、注重心理疏导,着力打造优质高效的妇女儿童维权司法平台,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该院2017年被安徽省妇联授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单位”;2018年,该院民一庭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19年,该院被全国妇联表彰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二、实践方案
1.活动前期
(1)阅读学习家暴告诫制度有关的论文、法律文件、新闻等资料。
(2)小组合作制作宣传物料、访谈提纲。
(3)联系基层法院,确定采访对象及采访时间:2023年8月1日,霍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黄必胜庭长,徐小莉法官。
2.活动中期
(1)根据采访对象修改访谈提纲。
(2)实地访谈调研,并整理访谈记录。
3.活动后期
(1)结合实践成果分析整理。
(2)书写实践报告。
三、访谈概述
通过对霍山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徐小莉法官、黄必胜法官的访谈,实践分队了解到法院受理专门的家庭暴力诉讼案件很少,大部分都是在离婚案件中提及存在家暴行为,且当事人的取证意识不强,大多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同时离婚案件中的家暴行为多具有偶发性,没有达到轻伤程度或不符合长期持续的状态。
关于家暴告诫书的发放,两位法官均表示目前并没有受理过此方面的诉讼,与公安机关的联动也有所不足,公安机关是否发放告诫书、发放后是否有回访和抄送,法院都没有相应渠道和机制知晓。
关于家暴告诫书的成效,两位法官均肯定了其证据作用,并认为其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材料的要求。一方面,在诉讼中家暴告诫书可以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作为离婚案件的加重情节,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对无过错方加强保护和倾斜;另一方面,家暴告诫书可以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同时,两位法官也肯定了其干预家庭暴力的作用,徐法官指出,尤其在农村,村民之间关系更为密切且更加注重声誉,家暴告诫书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可以有效制止、减少家暴行为。
两位法官均认为家暴告诫书主要发挥的是告诫、引导作用,强制效果并不像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样直接,在目前的实践中较少被运用。在家暴领域仍然存在着家暴性质难以确定、强制措施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同时,该法院开辟的妇女维权绿色立案通道,引入律师参与调解,将存在家暴危险列为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等做法都是具有可推广性的实践智慧。
四、反思与展望
(一)反思
1、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法律性质定位不明
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法律性质,《反家庭暴力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调研发现,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告诫属于行政指导性质,具有非强制性,对被告诫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一认识不利于该制度的贯彻实施。首先,行政指导行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通过教育、劝说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其本质是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引导,但无法决定或者强制相对人究竟为或者不为。若将家庭暴力告诫行为定性为行政指导,则对于告诫书的告诫,施暴方是可接受亦可不接受的。这与《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宗旨相悖,同时也会使该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施暴人继续肆无忌惮实施家暴行为,不利于告诫制度的实施。
2、实践作用发挥不足
告诫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利用法律文书的权威对施暴者形成一种威慑力,让施暴者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但在实践中,家暴告诫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干预家暴和固定证据作用。由于家事纠纷性质的特殊,如被害方由于害怕报复、家丑不可外扬、不愿破坏家庭关系、自身也有过错、经济因素、政审因素、感情因素等诸多原因而不愿诉诸于法律;或报警后立场不坚定、不愿如实作证、不愿积极配合,公权力机关更倾向于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搜索和调查,我们了解到很多民警并不清楚自己所在地区是否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文件,而且在实践中很少甚至从未出具过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内部不存在家暴案件处置的考核标准,公安机关可能存在懒政行为;开具告诫书后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导致告诫制度流于形式,难以有效教育和震慑施暴者。
3、联动机制尚未建立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完整的告诫制度包括调查取证、进行告诫、查访监督三个部分。事前预防阶段需要社区组织、学校媒体、用人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家庭暴力的预防知识和法律咨询、有效调解家庭纠纷、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事中处置阶段需要医疗机构做好受害者就医和伤害鉴定等工作,人民法院做好人身保护令申请工作,民政部门、福利机构做好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经济帮助等工作;事后服务阶段需要居(村)民委员会对出具告诫书的施暴者进行重点关注并定期进行家访和谈话,对施暴者进行监督和教育,对受害者给予关怀和抚慰,社会服务机构应对当事人予以心理辅导。
但是,从调研中我们发现,地方妇联作为协调机构发挥其职责的能力严重不足,难以承担法律职责,公安机关因工作任务重,事务繁杂,很容易对情节较为轻微的家庭暴力有所忽视;且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办法明确各个社会组织间的权限与职责。相关部门缺少信息沟通与联动。各个机关对于家暴案件的处置与应对互相独立,缺乏合作联动意识,各部门间缺少牵头领导者,信息壁垒仍然广泛存在,公权力体系之间的合作衔接并不理想。
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虽然告诫制度已被纳入法律,但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的标准缺乏统一、处理的程序也较为原则化,没有将这一极有用的反家暴防治手段落到细节处去操作。如在不予家暴者治安管理处罚情况下,何时提出批评教育,何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开具后若再发生的轻微的家暴行为该如何处置;何时应当协助受暴人申请、执行人身保护令以及通过什么程序协助申请和执行人身保护令;处置家庭暴力后应采取哪些后续回溯制度来评估、了解家庭暴力是否反复、升级以及联系受害人并确保其的日常生活处于安全状态等。由于缺乏明确实施细则,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在接到涉及家暴的警情之后,以该家庭是否曾经因为家庭暴力报过警为标准判断是否出具告诫书;部分公安机关使用制式家暴告诫书,在空白的位置填写相应信息后直接出具给当事人,缺少调查取证环节,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也有所下降。
(二)展望
1、明确定位,积极运用
公安机关应当认识到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将家庭暴力处置纳入绩效考核,提高执法民警的积极性。将家庭暴力警情单列,以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对反家暴工作的重视、督促其规范性执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统计,以全面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情况、为顶层设计提供依据。
2、加强建设联动机制
在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各个阶段,各个部门都应做好衔接配合,综合各个部门在家暴告诫制度中发挥的作用,应当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社会各成员协作、信息共享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出具告诫书的部门,在家暴告诫制度中发挥核心作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意识,遇到问题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及时将家暴家庭情况及出具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情况通报给街道(乡、镇)妇联、社区或居委会,根据施暴具体情况评估分析,采用不同形式安排妇女干部与社区民警上门入户走访。联合街道(乡、镇)妇联等部门,完善警方和街道(乡、镇)妇联定期跟踪回访制度,分享信息,互通有无,协同开展工作,形成社会合力,让大众形成社会共识。
3、完善立法,提高可操作性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法规条例细化并提高可操作性,希冀两高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者给予典型案例指导性意见,明确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操作中的详细流程,以使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尽快摆脱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所面临的困境。同时为统一各地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处理方式与结果,应当规范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具体格式。
目前告诫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应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参与三方面入手,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公安干预效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起反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以更好地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法律实效。
五、实践心得
在与两位法官的交流中,我认识到实践情形与书本知识存在许多不同,出现在不同家庭的家暴问题都有不同的背后原因,解决家暴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短期内的制止家暴行为,也要从中看到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的深层原因。不仅要及时制止家暴,还要注意加强事前预防、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以及事后对施暴者的追踪回访,对受害者生理、心理的关注。
两位法官也非常欣慰的表示,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教育程度的提升,家暴行为已经大幅减少。而且,人们的社会观念有了很大的进步,更多人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和“丑事”,愿意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我们很乐于见到这种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家暴告诫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完全落实,甚至在公权力机关体系内的很多人听到家暴告诫制度也十分陌生,加强普法宣传,落实家暴告诫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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