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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好评返现”新型炒信行为的透视与治理策略调研实践队第分四队实践风采

一、实践背景及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超空间性等特征,消费者将商品的网络评价纳入购买决策的重要考量部分,一些不良商家也借此利用“好评返现”现象和新型炒信行为吸引更多消费者下单。虽然“好评返现”看似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利益,但实质上它扭曲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评价,使得消费者的评价失去了客观性。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实践队第四分队积极开展实践,通过调研“好评返现”引发的常见纠纷和危害,研究其治理现状和困境,探寻多元解决机制和路径,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网络交易良好竞争环境提供坚实后盾。

二、实践风采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研走访及问卷发放,实践队第四分队以江西省为实践中心,共发放约200份问卷,遍布该省绝大多数市县,并覆盖了各个年龄段的广泛受访主体。

  (一)法院调研点迷津,法律定性治乱象

  第四分队桂运杰队员首先调研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进一步明晰了“好评返现”现象在法律法规中的定位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好评返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背景下通过刷单引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符合目前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性。因为“好评返现”更注重的是优化商品的外在评价,通过优秀的外在评价去吸引顾客,当流量销量因为更高的外在评价而逐渐向好时,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营者对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动力不足,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经济发展动力受限。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出台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好评返现行为做出了明确禁止。对于“好评返现”的司法整治问题,工作人员指出,目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处罚和维权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而由于“好评返现”在目前的定性中比较模糊,很难进入到诉讼领域,主要靠的是市场监管和更多的第三方平台的自发监管。不过,工作人员仍然认为如果能在未来出台需要更多的学理论证和实务支撑,可以积极期待“好评返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实务人员评热点,规制市场整秩序

  陈晗月队员通过线上调研的方式对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蓉蓉律师进行了采访。陈蓉蓉律师指出,“好评返现”作为社会热点话题,亟待法律规制——首先,立法需要完善,因为目前来说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商家不可以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进行营销。其次,网购的平台也需要对这种情况采取更有力度的惩罚措施,目前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都有设置禁止商家好评返现的规则,但是违规后惩罚力度的规定还稍有欠缺。再次,监管也需要跟进升级,目前监管在人员、技术都呼吁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提升。

  她同时谈到,好评返现的行为确实可能会使商家获得短期的收益,但从长期的影响来看,它会影响电商平台正常的符合市场秩序的发展。同时,由于各个平台管制的力度不同,所以仅靠平台管制是没有办法达成令人满意的效果的。所以立法机关还是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此进一步地规定限制,相关的监管机构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来监管这样的行为。同时,在目前电商模式不断创新的环境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的这个条文并不能完全覆盖实务的需求,其实已经滞后于电商的发展了。对于电商经营中实际产生的一些问题,主要还是应当对现行法律进行立法完善;也可以通过设置评价的冷静期,比方说在3-5天的时间范围内,消费者能有时间对商品进行使用与体验,能够对商品进行更加全面客观的评价。

  通过实务人员切中肯綮的剖析,实践队对“好评返现”现象所带来的恶果产生了更加具体和切实的感受,也对整治“好评返现”的监管措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了解。

  (三)法官建议明前路,齐心协力强监管

  为了进一步获得对于“好评返现”的规制措施和立法司法建议,江益铭队员前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法官进行了调研走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海门区法官对于“部分商家只有在消费者给出好评后才提供完整服务”的现象进行了法律评估。他指出,这一行为可能违反了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如果商家在消费者给出好评后才提供完整服务,那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能受到了侵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可能无法充分了解商家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也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这种“好评后才完整服务”的模式;其次,这种行为也可能违反了的规定。如果商家通过给予完整服务作为好评的回报,诱导消费者给出好评,那么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三,这一行为还可能违反的规定。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只有在给出好评后才提供完整服务,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要约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这一条件,而在消费者给出好评后才提出要求,那么这可能构成合同履行的违约行为。

一是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同时,受访法官对于“好评返现”现象现有的制度和机制提出了专业的建议。引导电商平台探索完善评价体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对相关商品服务信息进行合理注意、监控的责任,动态调整评分、评价规则,对购物评价记录良好的消费者账号增加评价权重。拓展商家与消费者双向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维护平台良好风气。督促平台自主开展评价监测,对疑似刷单、差评索赔的消费者账号进行封处理,对违规的商家采取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商品展示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及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着重宣传消费的权利和义务,让消费者在正确认识自身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水平,自觉抵制 “好评返现”行为,在网络上进行产品评价时,真实客观评价反映商家和产品信息。平台方和有关部门也要保护好给予客观中差评的消费者,对于骚扰、威胁消费者删除中差评的行为依法惩处,让消费者敢于“说真话”。加大信息化和数据化技术支撑,利用大数据过滤分析,精准监测短时间内大量重复、雷同的好评,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服务”,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商家努力提升商品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通过改善消费体验,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建立政府与电商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探索在商品评价栏设置投诉举报入口,举报信息与监管部门共享,及早介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

三、实践感悟

  陈璐璐:考虑将该行为正式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之下是回应市场主体自由公平竞争的需要、增强消费者敢买愿买信赖市场的信心的需要。但也要注意到在进步的同时,对于行为的规范和管制也还存在着诸如规制的主体有限、平台监管不足、处罚力度弱等问题,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电商平台乃至每一个公民个体都需要继续关注,不断完善,方能让我们在自由公平开放的市场之路上行稳致远。

  陈晗月:在调研实践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实践队伍,我们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这次调研任务,对“好评返现”新型炒信行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这次调研实践,我不仅深刻认识到了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和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也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思考问题的深度。我认为,对于“好评返现”新型炒信行为的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只有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李绮芸:作为调查者,我深刻感受到网络庞大的信息海洋中藏匿着种种不可视的陷阱。在好评返现这种看似互利的背后,是对整个网购信任基础的侵蚀。短期利益的眼前诱惑可能会让个别商家走上歪路,但长远来看,只有规范和诚信经营,才是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正确路径。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需要具备辨识信息的智慧与能力,同时也期待更多的社会和法律层面的支持,以共同维护一个公平、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通过实际参与和观察,我更加坚信每一个消费者的细微选择和举动,都在为市场的未来添砖加瓦,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到监督和改善市场秩序中去,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此次的实践调查后,我始终认为,无论技术如何进步,人的道德和法治的建设依旧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好评返现的现象,不仅仅是个别商家或消费者的问题,它是一面镜子,反映出了当前部分市场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要想根治这一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筑信任之基,共绘诚信之境。

四、总结

  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加强多方法律力量,引导商家提升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改善消费体验提高竞争力,“好评返现”乱象可以休矣。通过这些调研和意见的收集,实践队对“好评返现”现象的危害有了更加具体和切实的认识,并获得了许多有效的监管措施建议。我们相信,通过多方团体的齐心协力,“好评返现”的乱象一定能得到有效整治,消费者将重新收获一个公平、透明、可信赖的网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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