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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负荷保护电器的规定分析

1、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3条第1款的要求。

2、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I≤1.45Iz

式中IB——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

L——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3、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工。)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的材质、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2)线路全长内应无分支线路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