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3)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
①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②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③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④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⑤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