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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场消防规范安全原则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