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战略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自贸区战略已然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改革开放的新思路。在这一思路指引下,我国继续探索促进跨区域协同发展的开放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简称“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逐步构筑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海合会、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推动与以色列、加拿大、欧亚经济联盟和欧盟等建立自贸关系以及亚太自贸区相关工作,全面落实中韩、中澳等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继续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加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至此,“一带一路”战略清晰呈现在世人面前,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不久前出台的“十三五”规划更进一步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围绕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健全“一带一路”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基础、各类基金引导、企业和机构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加强同国际组织和金融组织机构合作,积极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建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
我国勾勒并付诸实践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重点在于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两大国家战略同是顺应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潮流,同是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面向国际、辐射国内,推动全球治理改革,倒逼国内经济改革,同是旨在提升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话语权。两大国家战略使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跃然纸上。然而,两大国家战略也各有侧重。自贸区战略涵盖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署两大内容,通过市场开放和改革创新,与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新趋势接轨,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而“一带一路”战略则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促进沿线各国贸易投资金融多领域合作和联动发展,谋求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同时通过扩大外需化解中国国内产能过剩窘境。[1]为此,如何将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更好对接和融合,成为当前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金融规制权的内涵外延和研究视角
何为话语权和法权?法国哲学家福柯在《话语的秩序》中写道: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话语权的获得一是靠实力。国家话语权与国家的实力消长密切相关。国家实力越强,越容易拥有话语权。[2]后次贷危机时代我国经济实力提升,继而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增强,便是有力的证据。二就是靠平台。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话语权的提升也需要搭建互联网平台。有学者进一步探讨国际金融话语权的内涵与特征,提出国际金融话语权主要涉及谁对谁说、说什么和如何说等三个层面,并指出我国应理性选择沟通、交流与对话的方式,从强化话语权意识、构建本土化金融理论、增加国际金融组织投票权、主动设置国际金融议题、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争夺国际金融定价权等六个方面来有效提升国际金融话语权。[3]而关于法权,有学者在本世纪初探讨法权中心的提法和内容,将法权界定为反映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学范畴,认为法权的外延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种“权”(包括自由),内涵为一定国家或社会的全部合法利益,是作为各种“权”的物质承担者的全部财产或财富。[4]另有学者对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进行探究,提出保障基本经济人权的宪法思想应成为经济法法权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权力法定、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及责任控制等应成为经济法法权结构设置坚守的原则,并概括为以法律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应成为经济法法权结构设置的重要内容。[5]
本文所提出的“金融规制权”和法权或话语权有什么关联呢?我们知道,金融法是经济法的分支部门。那么,金融规制权是不是经济法法权的一部分呢?经济法法权强调法律对基本经济人权的保障和对权力的控制。那么金融规制权,是否也有对权力控制之意?如此,是否仅限于此?其实并不尽然。金融规制权包括了法律对金融人权的保障和对权力的控制之涵义,但同时也囊括了金融行业自律性规则制定和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等方面内容。
金融规制权不同于金融规制,体现的是金融规制主体要素之间的法律关系。金融规制权不是单一的权力或权利,而是放置不同层面承载不同内涵的法权。金融规制权也不同于金融话语权,但二者又有交叉。话语权是一种表征权力,而规制权是一种内置权力。规制权的范围和强度决定了话语权的大小和强弱。国际金融规制权既不同于国际金融话语权,也不完全等同于市场规制权。国内有学者将市场规制权界定为,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塑政府经济职能的产物,与宏观调控权和公共投资管理权一起构成现代社会中法律赋予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适当干预经济生活的三大基本经济职权。[6]金融规制权也涵盖了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公权力,但仅限于对资本市场主体和活动的规制范围。金融规制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和政府对于一国金融要素(金融市场、金融活动、金融主体等)进行规制的权力,集立法权和监管权于一体;二是自律性机构对金融要素进行规制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各类交易所制定自律性规则。金融立法权在我国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对内进行金融立法和对外签订金融规则;金融监管权在我国体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内进行金融监管和对外协调金融监管合作。金融监管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具体而言,就是对哪些主体和事项必须监管,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管,如何把握和衡量监管的度。国际金融规制权的提升和实践能够倒逼国内金融规制权的改革和发展,而国内金融规制权的实践反过来能够带动国际金融规制权的提升,因此,形成良性互动的态势。一方面,我国通过变被动为主动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另一方面,我国提升国际金融规制权能够带动国内金融规制的改革。[7]
三、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对接和融合的金融规制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大棋局,既要谋子更要谋势,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使我国与沿线国家合作更加紧密、往来更加便利、利益更加融合。由此可见,我国提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时,已将“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纳入其中。当前,自贸区战略正换挡提速。一方面,自贸试验区扩围、扩区。2015年3月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方案提出,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扩展区域后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贯彻“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挖掘改革力并破解改革难题。而不久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其中,河南和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围绕“一带一路”:河南省着力建设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陕西省则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新模式。另一方面,我国近期先后和韩国、澳大利亚正式签署自贸区协议。两大自贸区涉及领域众多,看齐当前世界高标准规则,是我国构筑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的重要里程碑。[8]无论是扩围、扩区的自贸试验区,还是高标准规则的自由贸易区,都与“一带一路”战略紧密对接。
为了部署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称“愿景与行动”),提出“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的框架思路、“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的贸易畅通之合作重点以及“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沿海开放态势。由此可见,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部署中,也将“自由贸易区商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置于核心位置。两大国家战略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容局面。
自贸区战略的实施强调金融创新制度和金融市场开放。广东自贸试验区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推动人民币作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跨境大额贸易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扩容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要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以及完善金融监管。[9]而“一带一路”的实施涵盖“资金融通”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1)货币金融合作,包括亚洲货币稳定体系建设、扩大沿线国家双边本币互换、结算的范围和规模;(2)投资金融合作,包括亚洲投融资体系建设、亚洲债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支持沿线国家、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等;(3)金融组织建设,包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筹建、丝路基金组建运营;(4)多边金融合作,包括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务实合作;(5)金融监管合作,包括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区域内建立高效监管协调机制。
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都涵盖金融规制要素,但又有不同侧重。前者强调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后者强调金融合作和金融建设。在金融规制维度上探讨两大战略如何进行对接和整合,成为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有益尝试。为此,初步提出以下四条金融规制路径。
(一)提升我国国际金融规制权,对接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当前,国际金融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和引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oundation,IMF)和世界银行集团(WBGroup)中,发达国家占据主导话语权地位。美国依据IMF的加权投票机制(WeightedVotingRights)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需要经过85%多数通过的决策事项),并且美国因素居多的IMF贷款条件因其对于受援国苛刻的附加条件,一直以来颇受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诟病。二是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监管规则、有效银行核心原则、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等国际金融惯例,主要来自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实践探索和问题反映。而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金融规制话语非常微弱。这些国际金融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起到了事实约束作用。拿举世瞩目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例,其中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全面风险监管原则要求已成为主要商业银行严格遵循的指标。我国也在法律层面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对接巴塞尔资本协议三的相应规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我国在国际金融规制体系中的地位也相应得以提升。
一是次贷危机正嚣其上时,在伦敦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金融峰会上决定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10](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成员扩至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二十国成员国。而在此前三个月,我国刚刚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型的全球金融治理平台,或者是全球金融危机催生的产物,或者是现有国际金融制度不合理不公平所引致的另辟新径,都是对现有全球金融治理格局调整的有益尝试。2008年次贷危机催生的二十国集团金融峰会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发挥着制定与执行全球金融标准、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作用。
二是IMF份额治理和改革进程推动我国在国际货币金融规制体系中话语权的提升。IMF成立七十年余,经历了数次国际金融震荡和危机,并发挥着“救火队”的作用。尽管各界褒贬不一,但毋庸置疑,IMF拥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普遍的法治性。然而,IMF因严苛的贷款援助条件以及加权表决制下的一国“一览独大”,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归其本源,IMF份额分配是问题的源头。IMF理事会于2008年4月通过了份额与话语权改革决议,首次改革基本投票权制度,从原来的250票增至750票,以提高低收入国家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该决议特别增加54个成员国的份额,旨在加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性。该决议于2011年3月3日生效。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之后,IMF理事会于2010年年底批准了IMF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按照该方案,中国的份额将大幅提升,从之前的第六位跃升至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份额成员国。金砖五国中的四国——巴西、中国、印度和俄罗斯将位列于IMF的前十大股东。2013年1月IMF完成了对现有份额公式的全面审查,执董会向理事会提交了报告。[11]该审查的结果将作为执董会第15次份额审查出台新份额公式的依据。IMF对份额总量和份额比重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力度改革,可谓在全球治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而此后几年,由于拥有超过15%投票权的美国未予以批准,该改革方案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至2016年1月26日,包括《理事会改革修正案》在内的IMF份额和治理改革一揽子方案才正式生效。我国的IMF份额比重上升至6.77%,投票权重上升至6.43%,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三是在世界经济动荡前行、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提出并推动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的设立。亚投行为我国更多参与并引领国际金融规则制定铺设了轨道。我国提出筹建亚投行的倡议以来,众多欧洲国家及其他各国纷纷申请加入亚投行。2015年5月,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就协定文本达成共识,6月底《亚投行协定》在北京签署,目前进入已签署成员国在国内完成相应批准程序的阶段。《亚投行协定》中有两个关键字:认缴股本和投票权。域内成员认缴75%,域外成员认缴25%。其中,中国认购297亿,股本占比30.34%,投票权占比26.06%。而对于亚投行重大决策要求75%投票权通过而言,中国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但是“中国在亚投行成立初期占有的股份和获得的投票权,是根据各方确定的规则得出的自然结果,并非中方刻意谋求一票否决。今后,随着新成员的加入,中方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可能被逐步稀释。”[12]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亚投行虽然份额占比最重,但亚投行将尽量以达成一致的方式决策,而不是靠投票权决定。这一规定可谓是对外界质疑中国完全主导亚投行的有力回应。而亚投行作为新型的由发展中国家倡导设立的国际金融组织,在具备国际金融组织的基本特质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对曾受诟病和质疑的制度进行适当修正,以使份额功能更能发挥实效。亚投行虽属区域性金融组织,但从筹建到设立,区域外国家积极响应并加入,为亚投行添加了多边和全球金融组织的特性,使亚投行这一亚洲区域治理平台具有了全球视野,并在全球治理意义上产生了重大冲击。[13]亚投行旨在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体现全球金融治理目的是推动金融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的价值观。一方面,通过与既有的多边开发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竞争,促使既有的全球金融治理制度朝发展中国家希望的方向改革。另一方面,通过与既有的多边开发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既有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内形成更有效的对话合作机制。[14]亚投行设立的目的是为亚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从而实现区域内互联互通,进而有助于推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亚投行的成立和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一带一路”战略和自贸区战略形成联动和对接。
提升我国国际金融规制权,需要围绕规制权内涵展开。一是我国国际金融规制主体地位的提升,体现为在国际金融组织中份额投票权重增大、新型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主导发起设立、国内金融机构对大宗商品国际定价的参与等方面。二是我国国际金融规制客体的设置主导,需要我们洞悉全球经济和金融敏感事件的发展与动态,挖掘未来国际金融规制客体要素,从而引导规制客体的设置、发挥规制主导作用。三是我国国际金融规制内容的话语权,包括人民币国际化、区域金融合作发展等领域,我们要思考和实践如何将中国声音更及时、准确地传播出去,特别是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坚持中国立场,有序推进人民币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计价和结算进程。
(二)抓好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节奏,融合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自入世以来,我国按照入世承诺稳步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这是多边框架下的金融市场开放路径。WTO旨在推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渐自由化(gradualliberalization),具体就金融服务贸易而言,成员国就金融服务部门作出特定市场准入承诺。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作出了开放保险、银行和证券服务市场的承诺。五年过渡期结束,我国已全面履行入世时就金融服务业所作的开放承诺。鉴于金融行业所具有的特质以及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力度不同,不同的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保险市场开放力度最大,银行市场其次,证券市场随后。
随着我国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生效,我国按照协议相应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这是区域和双边框架下的金融市场开放路径。进入到后WTO时代,全球多边经济体制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安排异军突起、如火如荼。我国也不例外。截至2017年1月,我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已达14个,包括不久前签署的中韩自贸协定和中澳自贸协定。而备受瞩目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进入到第八年长跑,其中负面清单出价成为谈判焦点和难点之一,包含金融市场开放的负面清单谈判将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率先推出、第二批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挂牌以及第三批7个自贸试验区的新设,是单边框架下的金融市场开放路径。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于9月29日正式设立,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2014年6月30日,备受关注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正式发布。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其中,金融业列在第十类,涵盖了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15]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自贸试验区扩围、扩区后不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也称为自贸区2015版负面清单,共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同时适用于四大自贸区。其中,金融业列在第八类。相比2014版负面清单,2015版负面清单关于金融业的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更细致、分类更明确。前者共4条、4项,包含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后者共10条、14项,包含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银行业资质要求、银行业股比要求、外资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和期货交易、保险机构设立及保险业务。
以上是多边、区域和双边、单边三个层级框架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路径。为更好融合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这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有必要抓好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节奏,部署好下一步三层级框架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路径。金融市场开放节奏意味着要把握好金融业市场准入的领域和业务。对于外商投资金融业而言,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我国已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而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将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就意味着境内外投资将适用一致性的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和公开原则。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在部分地区(主要是四大自贸试验区及其所在省行政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金融市场开放不仅有内生的动力,更有外在的推力。我国正在和将要商签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涵盖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是区域和双边框架下金融市场开放路径。这是在当前多边路径受阻艰难前行情况下的一种更有效路径,也是抓好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节奏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突破。
(三)改革我国国内金融监管方式,整合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上海自贸试验区首先推出,随后扩展至广东、天津和福建等第二批自贸试验区,以及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第三批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自挂牌至今经历了金融改革“1.0版”、“2.0版”、“3.0版”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一行三会”支持自贸区建设的“51条”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系统投入使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模式,即从事后监管向事前和事中监管方式转变,为面向全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先试先行范例。自贸试验区中,上海、广东、福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密切相关,天津则对“一带一路”的国内核心区域和相关国家具有经济辐射与联动作用。由此可见,自贸试验区的金融监管方式改革先行先试,能更好整合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在于贸易投资的便利化,而投资便利化给金融创新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属政府干预市场之范畴,金融监管方式的改革则需要厘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监管权力边界和权力控制、划定硬法规制和软法规制的领域。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在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作用,在鼓励市场创新、扩大市场开放的同时更加注重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就有学者提出在我国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须改革既往计划思维下的行政权力运行模式,建设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的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16]我国目前仍以分业监管模式为主,虽然已有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监管改革实践,但成效不明显,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在实践当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应适时考虑吸纳原则监管之优势,可考虑将原则引入监管规范体系,将监管对象遵守原则的情况纳入风险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使之成为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间接依据。[17]
当下,金融已迈入到“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尤其是股权众筹不仅被作为经济体制创新尤其是引领投融资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推动金融监管创新的市场内生动力。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核心问题仍然在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逻辑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相匹配。[18]
此外,改革我国国内金融监管方式,还应注重发展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我们要推动各项金融改革措施,需要集思广益的安排和决策部署过程,需要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革设计,需要政府建设中国特色新型金融智库,给予金融智库信息共享权,并调动这些智库力量,制订达到决策需求和专业化水准的实施方案,为规制方案和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19]
(四)推动我国自律金融规制发展,服务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交易所的自律规制是我国自律金融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律规制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交易所本身和市场主体。交易所的自律规制,相较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具有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特点,背后是减少政府介入和干预私人领域及市场自治的哲学理念。[20]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将交易所及其实行的自律管理纳入法律的框架下,自律管理成为法律制约下的“法定自律”。[21]在这点上,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交易所等自律机构往往强调并实践自律管理这一固有权利,甚至与政府干预和管制市场针锋相对。而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这点上往往居于被动的地位。国内有学者指出,我国证券交易所在经济转轨背景下建立和发展,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复杂的难以言清的法律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提供商业属性市场服务的同时,更多地是在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自律性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上市企业、监督管理会员公司以及监督管理证券交易。但在我国证监会对资本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框架下,交易所也是被监管对象。[22]此外,以期货自律规则为例,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包括中国期货业协会[23]及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包括《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在“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实施的过程中,期货创新产品如外汇期货能够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融资提供外汇风险缓释工具。这就需要期货交易所积极研究和筹备外汇期货产品的推出,出台相关的自律规范,助推国内企业走出去实现转型升级、规避外汇风险,从而服务两大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结论
金融规制权的研究视角为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对接和融合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在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大棋盘下,既要谋金融市场开放之子,也要谋金融市场改革之子。对外开放,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提升金融话语权;对内改革,推动包括金融组织体系、金融要素价格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在内的金融体系改革,完善金融规制权。提升我国国际金融规制权,围绕规制权内涵展开。不仅要提升我国国际金融规制的主体地位,主导我国国际金融规制的客体设置,更需要我们提升我国国际金融规制内容的话语权;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单边三个层级框架下继续有序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路径;先试先行改革我国国内金融监管方式,厘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监管权力边界和权力控制、划定硬法规制和软法规制的领域;推动我国自律金融规制的发展,更好践行自律管理是法律制约下的“法定自律”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