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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法治建设在路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治国需先齐家,天下之本在于家。家庭暴力影响着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和谐稳定,其危害性不容小觑。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其中颇具中国特色的一大亮点。这一制度更好地教育和震慑了施暴者,化解了过去对无法进行治安处罚的家暴行为缺乏有效遏制手段的困境,实现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提前介入和有效干预。家庭暴力告诫书集合证据关联性、公文书证可靠性和取得程序合法性,为公安执法和法院诉讼提供了有力证据,是连通家庭暴力事前预防和事后惩诫之证据桥梁。
家庭暴力具有违法性、隐蔽性、周期性、严重性等特征,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家暴只是被界定为家庭内部的私人纠纷,救济制度也只是散见于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刑法等条文之中。“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是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体系化的救济机制成型,不仅系统定义了家庭暴力,扩大了救济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而且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人身保护令、家暴告诫制度,使得家庭暴力事件从预防、处置、救济到责任的承担形成完整连续的链条,促进公安、法院、妇联、社会组织协调联动,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与法治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发端于我国地方实践、根植于中国土壤、体现中国特色,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一项创新举措。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加害人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制裁。但如果家庭暴力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标准,则公权力无法主动干预,受害人自救困难,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早在2013年,南京市公安局就与南京市妇联多次共同开展实地调研,在吸收江宁分局先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公安局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工作规范》《南京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及《给家暴受害者的一封信》。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后来的《反家庭暴力法》的调研取样提供了参考样本。《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7条开创性地引入告诫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使通过告诫制度将还没有达到行政处分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告诫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家暴告诫制度的设立,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法治创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震慑、教育和证据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呈现出“三高”“两低”的变化,各部门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也有明显提升,但是公安告诫制度的适用仍存在诸多困境。问题大多集中于以下几方面:1、概念理解不明确。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的界限在实践中区分不明,也缺乏明确定义,民警对于警情易产生性质认定错误,受害人由于观念束缚也容易产生默许与忍让。2、告诫书流于形式。在开具门槛、开局程序以及后续的归档、抄送方面尚不健全。3、各机构缺乏联动沟通,没有深入形成维护受害者权利的健全机制,救济的不同环节存在脱节。本次实践以家暴告诫令的知晓、发放和成效调查为切口,力求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完善制度设计,探索综合治理模式。
反家暴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想更好地发挥家暴告诫令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做到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积极出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抄送至当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会同居(村)委会、妇联等定期跟踪回访;法院利用好家暴告诫令的证据作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审理家暴案件。
本实践围绕家暴告诫令的知晓、发放和成效展开调研,以深入基层的方式,了解各个组织关于家暴告诫令制度的实践现状,探究家暴告诫令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痛难点,思考建立公安、妇联、社会组织等组织的高效联动机制,力图构建更加完善可行的制度架构,以期更好发挥家暴告诫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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